本報訊(記者王文革實習生蔣紅)通過郵政快遞跨省郵寄黃金手鏈,不料收貨人只收到空盒。2月26日,小薛向本報反映了該問題。
   小薛在銀川某商場黃金珠寶行工作,2月21日,他從店里花1800多元為姐姐購買了一條黃金手鏈,當天寄回陝西老家。包裝好手鏈後,他將郵件交給銀川郵政速遞公司攬投員胡師傅。胡師傅收件後,並未查看郵包里為何物,只進行了詢問。因擔心說出具體物件會出意外,小薛稱郵寄的是配件。次日,小薛的姐姐在咸陽收到郵包後,卻發現只有一個空盒子。之後,他打電話給胡師傅,對方讓他報警。
   小薛稱,他郵寄包裹的全過程,店內監控都全程記錄了下來,可證明手鏈確實被放入包裹中。他希望銀川郵政速遞能賠償他的損失,但對方表示最多只賠他60元。
   採訪時,當天收件的胡師傅說:“此事找公司綜合部,別給我說。”寧夏郵政速遞銀川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張玉安及工作人員稱,按快遞業普遍實行的作法,郵寄前進行保價的郵件,丟失後快遞企業將按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的,按郵費的3倍賠償。小薛的郵件並未保價且郵費為20元,所以在承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只能賠付60元。這些規定,都寫在投遞詳情單的背面告知了寄件人。
   記者看到,訂單詳情單背面為《國內標準快遞郵件服務協議》,內容有18項共30條1300多字的條款,分別為寄件人註意事項及承運人丟失、短少、損毀郵件的賠償標準等。小薛稱,攬投員比較忙,哪有時間讓寄件人仔細閱讀並理解這麼多條款?
   寧夏郵政速遞銀川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郵政快遞是否存在過錯,他們將進行調查,並於26日下午給予回覆。但至當日18時記者發稿時,仍未收到對方回覆。
   寧夏嘉睿律師事務所劉菁靜律師認為,《快遞郵件服務協議》中“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3倍”等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為典型的格式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應採用足以引起對方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如果在有關免除或限制快遞公司責任的條款中未使用突出字體顯示,不易辨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不足以表明快遞公司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快遞公司應按照丟失快遞物品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  (原標題:郵寄黃金手鏈 只收到空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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