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因行賄原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陳柱兵,鎮江金鈦軟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一審被判處緩刑。今日記者獲悉,北京市高院二審改判,對其個人免予刑事處罰。
  2014年6月,原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陳柱兵因受賄2000餘萬元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向其行賄的多家企業也因為單位行賄被處罰,其中包括鎮江金鈦軟件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一審被判處緩刑。丁某提出上訴。
  法院終審認為,丁某作為單位鎮江金鈦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單位名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丁某及鎮江金鈦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鑒於丁某是被索賄,且從國外回到國內投案,可認定為自首,對丁某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軟件公司老總行賄官員一審獲緩刑
  據檢方指控,2001年至2011年,陳柱兵涉嫌9項受賄罪行,其中6項存在索賄情節,數額總計2454萬元。
  陳柱兵受賄行為大部分發生在對物聯網資金進行管理以及援藏期間,被索賄公司包括全國多家企業,其中還包括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此後,這些向陳柱兵行賄的企業負責人均被判緩刑,相關企業也面臨20萬至100萬元的罰金。在法庭審理該案時,又追加了兩起受賄事實,其中兩起案件涉及的行賄方都有鎮江金鈦軟件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2011年四五月間,鎮江金鈦軟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為使該公司及丁某介紹的天津國芯科技有限公司申報的2011年國家物聯網專項資金能夠順利獲得批准,答應按照專項資金審批數額的20%給予時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的陳柱兵及物聯網項目評審組成員卜某(已判刑)好處費。
  在鎮江金鈦公司和天津國芯公司分別獲得人民幣300萬元和500萬元的物聯網專項資金後,丁某給予陳柱兵和卜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60萬元。
  丁某於2013年4月23日向檢察機關主動投案。
  法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對鎮江金鈦軟件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並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丁某提出上訴。
  主動回國自首提出自己遭索賄
  在上訴中丁某提出,他本人沒有行賄陳柱兵的主觀故意,是被索賄且有自首情節,希望二審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據丁某供述,2010年11月,通過他人介紹他認識了陳柱兵和物聯網專家卜某。 陳柱兵稱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國家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政策,他是專項資金的負責人。2011年4月,卜某在北京和丁某見面時稱,他是物聯網專項資金評審組的專家之一,可以幫忙申請到專項資金,讓其再找幾家在物聯網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公司。
  除了鎮江金鈦公司,丁某還推薦了天津國芯公司和江蘇英特神斯公司。
  評審結束後,卜某稱他想辦法為鎮江金鈦公司和天津國芯公司分別爭取到人民幣300萬元和500萬元的專項資金,並要求支付專項資金的20%作為好處費。丁某於是向弟弟借款110萬元,自己出了50萬元,在2011年7月、10月、11月分三次給了卜某160萬元現金,其中包括鎮江金鈦公司60萬元,因為天津國芯公司拒絕支付,鎮江金鈦公司代天津國芯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好處費。
  丁某說,擔心不答應卜某的要求,以後他會找機會為難鎮江金鈦公司,且還有項目可能要找他幫忙。據卜某證言顯示,其中80萬元交給了陳柱兵。
  陳柱兵案發後,2013年4月2日,丁某同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聯繫,表示自己將於2013年4月23日乘航班回國接受調查,後檢察院工作人員從首都國際機場將丁某帶回。  (原標題:行賄財政部處長 老總免責 為拿項目迫不得已接受索賄 有自首情節 終審改判 受賄處長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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